12月2日,中国最大校办企业之一、带有北大光环的北大方正集团发布了超短期债券19方正SCP002未能按期偿付本息的公告,一笔2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出现违约,引爆债务危机担忧。然而“外患”还未解决,“内忧”却在不断升级。
12月10日,北大方正第二大股东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公开信,指责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违规“接管”北大方正集团旗下的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今年6月,北大方正第一大股东及实控人——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魏新、李友、余丽,在2004年以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关于转让方正集团股权的三份《权益转让协议》无效。
从上图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70%的股权成为北大方正的大股东,而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30%的股份。北京招润表示,其多次向方正索要财务、合同、行政管理等全部公司资料,方正拒绝归还,招润作为方正的小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参与经营管理权、委派董事和监事的权利也一直无法履行。同时,北京招润在10月份从相关金融机构处得知了北大方正的债务问题,随后向北大方正董事会、监事会等发出通知,希望召开股东大会,由经营班子汇报相关情况和债务处理方案,也未获得回应。
当小股东的知情权与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可以用什么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提出书面申请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股东应妥善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公司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据报道可知,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购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方正集团的利益,不利于方正集团化解其目前债务危机。
当大股东侵犯了公司权益时,小股东又该如何做呢?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但股东代表诉讼也有一个前置程序,那就是必须先向对应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因此,心者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表示,当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时,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