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0日,江苏盐城阜宁县警方接到群众报警,浴室里有人聚众打麻将,立即到现场检查。“打麻将的几乎都是老人,以娱乐为主,输赢金额不大。”可是打了孔的硬币却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经过清点共有 110 枚。而且在现场众多证人面前,王某也如实陈述了给硬币电钻穿孔的事实。“来打麻将的人经常需要兑换零钱。”王某为了解决经营棋牌室换零钱难的问题,她灵机一动,想到使用筹码代替。于是,她找来 80 枚 1 元硬币和 30 枚 5 角硬币,用电钻打个孔洞,留下标识。在棋牌室里流通时,王某与顾客约定,穿孔的 1 元硬币代表为 10 元面值,5 角硬币为 50 元面值。一台麻将结束后,顾客凭这些筹码到她那里换取现金。
办案民警这样解释:“打麻将金额小,不宜认定为赌博违法行为,但是给硬币穿孔已经触犯了法律。”
是的,不可以在硬币中间钻孔,这是违法行为。硬币也是国家法定的货币,在硬币上打孔是一种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有权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我国关于人民币的法律规定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我国制定了《人民币管理条例》。
根据案情,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四十二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
近日,王某被阜宁警方依法警告并处罚款 5000 元。
我国关于赌博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怎样叫做“赌资较大”?
《治安处罚法》中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国家并未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下面是各地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大家春节斗地主、打麻将等尽量不要突破上限:
北京市规定:个人赌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上海市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
河北省规定:《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
山东省规定:《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
深圳市规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算赌资较大;
江苏省规定:起罚点是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达到200元。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吉林省规定:《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把“赌资较大”定位于: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
四川省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
2、哪些情况打麻将构成赌博罪?
一般来说,区分打麻将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从客观看是否具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前者虽然多次参与打麻将,但输赢不大,或者提供场所、赌具,但行为人未从中渔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如茶水、空调费)的,不能认定为赌博罪;而后者则是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主要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且人数较多,赌资数额较大,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应认定为赌博罪。
从赌博的行为方式上看
一般的打麻将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一般都是公开进行,人数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而赌博罪在行为方式上,一般具有隐秘性,通常在小范围内进行,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服务人员知晓,其赌博场所,通常是临时租赁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宾馆开房进行。
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一般的打麻将主要为了娱乐休闲、消遣,其输赢财物数量较小;而赌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或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
3、“以营利为目的”如何认定?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中的违法行为、赌博罪与娱乐活动的关键
认定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获利的方式来判断。赌博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主要是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赌博罪中获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直接参加赌博获利;(3)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4)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赌博行为或与赌博有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应进一步加强可操作性。俗话说“输钱总为赢钱起”,实施赌博行为,不管是娱乐行为还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通常都会以营利为目标。但是,对于个别一掷千金的“土豪”,其参与赌博可能只是为了追求刺激,显示身份等目的,是否营利并不是他们所关注的,因此,应当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增强司法的操作性。
4、聚众赌博
针对棋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会构成“聚众赌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5、亲属之间小赌例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对于家庭内部或亲朋好友之间的文娱活动来说是不违法的,属合法行为。但对于数目较巨大的赌博类型的活动,公安机关一旦接到报警进行核实,将对参赌人员进行严厉的惩处。这也是为了我国的和谐社会和赌博这种违法行为的治理。
不要把硬币钻孔当作装饰品甚至赌资筹码,随意损坏人民币,情节严重需负刑事责任。顷刻百万翁,转眼就抱股;寝废通宵坐,熬夜揪肺腑。为了不让自己走进深渊,要防微杜渐,赌博应不沾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