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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10岁女童致死,二审因自首情节改判死缓加限制减刑
2020年05月-09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今年5月7日,红星新闻从杨晓燕家属处了解到,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男子强奸10岁女童致死,二审因自首情节改判死缓加限制减刑

 

律师说法

本案的判决结果在网上争议很大,主要集中在二审判决改判死缓这一事实上,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就应当减刑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本案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是根据被告具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注意,这里的减刑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就意味着,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不必然导致减刑,处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可减可不减。所以,本案的判决结果其实并没有错处。

而部分支持判决的网友也多是有一定法学基础的,认为本案的判决在程序上并无错误,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并且认为,如果自首后还判死刑,那么以后犯罪分子都不自首了。

不过,刑事审判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如果不能在个案中实现正义,体现其惩罚作用,又何谈教育与预防作用。本案中,被告杀人手法极其残忍,受害人醒后被被告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被告随后对其进行性侵,还拿走受害人卖百香果得到的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经鉴定,受害人的死因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综上,在考虑被告具有自首情节的同时,是否也要考虑受害者年龄小、手段残忍、案件社会影响力大等因素呢?

引用罗翔老师的一句话:“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在我看来其实只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适用法律不能过于机械,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同样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限制减刑

注意到二审判决不光改判死缓,还有一个限制减刑。在常人理解里,判了死缓基本等于不用死了,一减再减,蹲个十几年的牢也就出来了。为了平衡死刑与惩罚过轻的现象,2011年《刑法修正案》新增了限制减刑这一制度。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其减刑。如果是被限制减刑的,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待在监狱的刑期不能少于22年(2年缓刑考验期+20年最低实际执行刑期)。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7年(2年缓刑考验期+25年最低实际执行刑期)。

因此,本案被告,不管怎么减,最后实际待在监狱里的时间都应该不会少于22年。

受害人家属不满判决如何救济?

1、被害人亲属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法院也可以自查自纠。如果发生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法院自己启动再审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