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是多年的朋友关系,B在2017年的时候做生意失败,当时急需200万现金周转,B提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A,但始终未办理抵押登记。A便同意了借给B先生200万元,同时B的朋友C提出以自己名下的价值50万元的小汽车抵押给A,A与B共同的好友D为这笔借款做了保证。后借款到期,A向B要求偿还借款,但B没有钱还,提出用房产还债,但又发现B的房产早在2015年就为一笔100万元的借款做了抵押,如今另一笔借款也将到期,C抵押给A的小车因为市场贬值如今价值仅为30万元,A不知道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认为借钱给别人只要有人担保就高枕无忧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在借贷关系中担保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存在瑕疵,担保瑕疵的后果往往就是我们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了,上面的A就是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在本案中,A出借了100万元,虽然在这笔债权上有着很多的担保和保证,但要怎么样才能把借出去的钱要回来呢?向谁要钱?通过什么方式要钱?都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有多个担保物的借款,债权人对谁来还钱这个问题有着很多的选择,
债权上多个担保情况下,担保清偿顺序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A借出去的钱有很多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总结下来,关于债权上有多个担保的情况,A应当先向B提出还钱的要求,就也是要求B还钱,同时先要求以B抵押的房产进行清偿。然后可以从C或者D中自由选择他们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这部分就没有先后顺序的问题了。但在这里出现了一个小问题,B的房产事先已经抵押出去了,并且与A的这笔贷款上抵押并未登记,A还能得到清偿吗?答案是可以的,我国的法律是允许一物多押的,但一物多押同样存在清偿顺序的问题。
一物多押的情况下,该物上的清偿顺序问题。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也就是说虽然B已经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但是由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缘故,这份价值200万元的房产,A只能于另一份100万元的债务受偿之后得到赔偿,换句话说A在这份抵押只能得到100万元的清偿,所以读者们在接受抵押时一定要记住明确抵押物上有没有其他抵押,否则就有可能白白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