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下午,建成已23年的珠江口虎门大桥出现了不明原因的抖动,桥面振幅过大影响行车舒适性和交通安全,不少网友都表示自己在桥上感受到了持续性的起伏。当晚再次发生异常抖动,大桥竖向位移最大达44.61厘米。随后,为安全考虑,相关部门封闭了虎门大桥双向六车道,而其背后的运营公司也被人挖出。
经专家组初步判断,虎门大桥悬索桥本次振动主要原因是,由于沿桥跨边护栏连续设置水马,改变了钢箱梁的气动外形,在特定风环境条件下,产生的桥梁涡振现象。虎门大桥结构安全,相关抑振措施正在研究实施中。
目前虎门大桥结构安全,根据现有数据,此次震动也不影响该桥后续使用的结构安全和耐久性。但是仍会有人担心桥梁垮塌,毕竟早在1940年11月7日,通车仅4个月的美国塔科马大桥就曾出现振动,最后造成桥梁倒塌,有人担心相同的事情会同样发生在虎门大桥身上。去年无锡高架桥垮塌发生的惨案也令人触目惊心,让人不得不重视这个问题。
大型桥梁垮塌事故的发生与桥梁本身质量是否有关,不得而知,据报道国内发生的大多数桥梁垮塌事故属于洪水、超载原因造成的,很少是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工程质量有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有关人员恐怕也难逃法律的追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如果存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有关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有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之后,并不免除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因缺陷倒塌损害的责任。责任的根据是“因建筑物缺陷”造成建筑物倒塌。所谓“建筑物缺陷”,是指建筑物未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标准,致建筑物存在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
本条第一款还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此所谓“其他责任人”,例如桥梁设计人、监理人、建筑材料生产者或者供应商。
因此,如果大桥坍塌,需要根据桥梁的垮塌原因,分析责任的承担。
据悉,虎门大桥背后的运营公司为“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它于1994年成立,公司为台港澳与境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现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孙楚文。
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新粤虎门有限公司,拥有35%的股份,除此之外,广东虎门大桥有限公司还有另外5位股东,分别为越秀(中国)交通基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市穗桥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因此,若桥梁垮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可能包括未尽相关管理义务的桥梁的运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