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各方利益无法均衡或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状态。
公司僵局通常会在两种情况下出现:一是大股东控制公司,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小股东或代表小股东权益的董事抗拒大股东行为;另一种是各方股东实力相当,任何一方都无法有效控制公司,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决策和正常运转。但现实中,出现公司僵局情形多种多样。
1、公司僵局的出现,使公司的陷于瘫痪和混乱。由于无法做出经营决策,公司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管理陷于瘫痪和混乱,必然导致公司的无谓损耗和财产的流失。
2、股东预期的投资目的也难以实现。股东享有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些权益的享有是在公司正常运行的状况下才能实现的,由于公司僵局,经营决策无法做出或无法有效执行,不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收益,股东预期的投资目的也难以实现。另外,由于股东之间已丧失诚信,合作的基础破裂,控制公司的一方往往会侵害另一方的利益。
3、公司发生僵局时,由于公司不能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会导致公司业务的递减、效益下降,以致公司会裁员、降低工资。
4、公司僵局一般会损害供货商、销售商的利益。公司瘫痪时,公司的合同就不能履行,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当公司因陷入僵局被解散时,公司资产严重亏损的,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债权就难于实现。
公司僵局是公司运作中屡见不鲜的问题,解决起来非常棘手。在《公司法》修改之前,除了私力救济之外,公司僵局几乎没有法律救济方法。而现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给出了新的公力救济的解决途径,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通过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只有在股东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手段,仍不能解决僵局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实施的最后一个途径。
不过,判决解散公司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大部分股东还是希望能够解决僵局问题,将公司盘活。
既然目前不能在出现僵局之后找到一个完美的破解之法,那么在公司设立之初力求设定完美的解决机制来预防僵局出现的可能,是我们能够做到的。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较大的意思自治权,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事先尽可能考虑到公司僵局相关情形的应对方法。如,设定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分级表决权制度和表决权回避制度;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的最终决定权;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相关事宜交由股东会表决等等。但就目前我国实施的工商登记制度及操作实务,事前预防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要使事前预防措施发生作用,需要我国现行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相应配套完善,也需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真正实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决议文件即予认可。当然,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是,充分考虑公司的人合性,在投资前就应认真选择合资方。
公司章程就相当于公司自己的“宪法”,在章程中设置一套完备的股东纠纷解决机制,将规则前置,很大程度上能避免公司经营管理的困境。但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在初设时,没有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只是按照工商部门给出的模板填写,这类公司章程仅仅是对法律法规的简单罗列,而对股东关系协调规定、公司结构等方面的规定较为简单,并不能在矛盾发生时发挥作用,也没有给律师更多操作空间。
因此,还是建议公司引入专业的法律顾问,在针对公司格局、结构等方面进行仔细考量后,运用专业知识制定符合公司需求的公司章程来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