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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后该如何处理?
2020年05月-31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在我国买房解决不单单是居住问题,更重要的是户口问题,孩子上学等附加问题。随着房价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人都急着买房,有很多人在恋爱时就计划共同出资买房,提前准备双方婚后生活的家。但笔者也曾遇到过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最后两人却因为各种原因最后分手了,那么房子怎么处理呢?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后该如何处理?

张某与王某是一对恋人,他们从同一所高校毕业,毕业后留在了同一座城市工作。工作几年后,双方都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所以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为婚后生活做准备。后来张某的公司准备将其调去外地任职。张某不想放弃这个升职机会,便与王某商量一起去外地工作生活。因为王某是家里的独生女,王某的父母不想王某离开的太远,王某也不想自己的父母没人照顾,所以不愿意与张某一起到外地工作生活。后来双方由于这个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只能无奈分手。但是由于房子地处位置比较好,升值空间比较大,双方对于房子处理问题犯了难。

【律师说法】

从实践来看,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有以下特点:

(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

(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

(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

(4)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恋爱双方可以达成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的协议。

如果双方无法就房屋价值和归属达成协议。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后,应当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没有登记结婚,还不具有家庭关系,所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规定,张某与王某对于该房产属于按份共有。张某与王某购买房屋的出资额相等,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增值部分的财产张某与王某各占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