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民法典》编纂,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条。相较于之前的《民法总则》与各单行法而言,新增了600多条规定,涵盖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所谓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用益物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该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们维权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近年来,从交通事故到医疗纠纷,从高空抛物坠物到个人信息泄露,从人身损害到精神损害……生活中可能侵害你我权益的种种行为与方式越来越多,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因此需要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来进行预防和制裁。此次《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既有的法律规则和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侵权责任编分为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十章,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体系,相比较以往单行侵权责任法,修改了30多个条文,增加了10多个条文。侵权责任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让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重要变化吧!
变化一:风险社会下“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参加马拉松长跑、攀岩、击剑等体育活动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对于这一实践中经常产生纠纷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社会生活中处处存在风险,但是不可能因风险而阻碍各种组织活动以及创造性行为,“自甘风险”规则,有利于明确正常开展具有一定风险活动的责任界限,也能引导公众谨慎参与危险活动,保护社会正常组织活动的开展。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又体现了法律将个体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变化二:确立“自助行为”免责制度。顾客吃霸王餐,店主在警察赶到前,能否采取措施限制顾客离开?坐车不买票,司机可否将其暂扣?对此,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曾一度引入“自助行为”免责制度,但最终删除了有关规定。
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设了 “自助行为”免责制度,再次赋予个体私力救济权。民法典第1177条明确,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该条提出的私力救济有效弥补了国家机关救济的不足,对于个体利益的保护提升到新的高度,但同时需要注意,民事中的私力救济仅限于财物,而且要符合必要限度,并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防止“自助行为”被滥用。
变化三: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变化四:完善公平责任规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依法启动,而非依实际情况启动。
变化五:增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草案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变化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
变化七:新增用人者责任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独承担且不得向工作人员追偿,即属于终局性责任。而在《民法典》第1191条中新增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增加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即雇主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保姆追偿。保姆受第三者损害,有权请求雇主补偿。
变化八: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变化九:增加好意搭乘过错责任但要减轻赔偿责任。现代社会中,好意同乘体现的是一种社会交往,本属于社会良善的表现,乐于助人这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品质不应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受到贬值。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好意同乘情况下,尽管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机动车一方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以鼓励这种驾驶人与搭乘人相互良善的社会交往机制。
变化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变化十一: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
变化十二: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如今城市中高楼林立,人口居住密度大,高空抛物已经构成对所有人的损害危险。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该条一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避免了类似案件中物业企业不作为;二是明确规定发生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案件,需要有关机关介入调查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调用国家机关权力全方位规制此类违法甚至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