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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报两起冒名顶替高考事件,冒名顶替者该当何罪?
2020年06月-30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近日,山东当地频繁出现冒名顶替事件,除被人所熟知的苟晶、陈春秀之外,其他还有近240多名寒门学子被发现高考被人顶替上了大学。可以说,这个消息对任何国人来说,都是觉得震惊和不可思议的事情。

高考被誉为中国最公平、最公正的考试,乃天下寒门学子改变人生命运的最主要通道之一。然而,仍有人利用权势,玩弄规则,轻轻松松将他人十几年寒窗苦读得到的改变命运的机会偷了过去,毁人一生,这种行为,必须严惩!

6月29日,山东通报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调查处理,被顶替者分别为陈春秀 和王丽丽 ,共计16名相关人员被处理,其中两名顶替者陈艳萍、陈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山东通报两起冒名顶替高考事件,冒名顶替者该当何罪?

 

此外,工作专班正对反映山东省“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问题开展调查。

现已初步查明,上述冒名顶替问题发生于1999年至2006年之间,主要有被冒名顶替者完全不知情被冒名顶替、被冒名顶替者主动放弃入学资格被冒名顶替、被冒名顶替者知情并与顶替者之间存在交易行为等情形。

下一步,工作专班将组织省市县专门力量,对上述问题逐人逐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对工作中发现及群众举报的其他类似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查实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对济宁市任城区苟晶反映的被冒名顶替问题,工作专班正与济宁市一起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冒名顶替者该当何罪?

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所窃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他人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故在刑法上,现在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台湾刑法有顶替罪,是针对顶替人犯的),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伪造户籍、身份证的,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1.冒名顶替者侵犯了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当代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受《宪法》保护。《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其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宪法》却又对受教育权受侵害后,如何赔偿的问题没有详细规定,我国偏偏又是成文法国家,违法必须按照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处罚。造成的结果就是,大家明明知道这种行为触犯了《宪法》,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细化条款,最后处罚的时候却没办法按照《宪法》来处罚,只能套用《宪法》的下位法来处罚。

在民法上,应当认定为侵犯个人身份权(包括并不限于姓名权、受教育权,还包括其他各种身份权,譬如银行贷款名义、个人信用等),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赔偿损失等。冒名者所获得各种国家许可,譬如公务员资格、教师等,是欺诈取得,应予以撤销。

2.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冒名顶替是个大工程,涉及户籍,学籍档案,各种材料,从高考以后到录取入学,甚至毕业工作,要想每一步都走通,就必然有一大批人给违规开绿灯。所以,每个单位在某个特定的环节都是主管单位的角色,既然是主管,有权就有责,这是法律的核心之一。换言之,当事人、学校、教委、大学都需要为此事负责。

想要达到冒名顶替的效果,必然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校证明等文件进行伪造,一旦坐实,就会触及刑法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除此以外,整个犯罪链条中其他相关人员可能涉及的其它罪名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