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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律师|贵州公交车坠湖致21人死亡,内有高考生,此次事故应由谁担责?
2020年07月-08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7月7日12时许,安顺市一辆车牌号为贵G02086D的2路公交车从安顺火车站驶向客车东站,在途经虹山湖大坝中段时,冲破石护栏坠入湖中。经全力搜救,截至22时,共搜救出 37 人,其中受伤 16 人,无生命体征 20 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人。37人中有学生 12 人,其中 5 人无生命体征,6人正在接受治疗,1人已出院。事件发生后,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市成立救援救治指挥部,对事件开展救援救治和调查处置。目前,已组织应急、消防、武警、公安、民兵等救援力量1100余人开展搜救。坠湖公交车已打捞上岸,驾驶员无生命体征。已成立专案组开展事件调查,搜救工作仍在继续进行。

贵州公交车坠湖致21人死亡,内有高考生,此次事故应由谁担责?

 

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当中,对于是否是由司机造成此次事故,我们不能恶意揣测。在为逝者感到痛惜、难过的同时,除公交车司机外,还有谁要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也是我们迫切想要知道的。

公交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对事故原因还不清楚的时候,首先可以明确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交公司。

乘客买票乘坐公交车,实质上相当于同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车票就是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所以只要登上公交车的踏板时开始,客运合同就已经发生效力。在客运合同生效的同时,公交公司也就负担了保证乘客乘车安全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交车运行过程中造成了乘客人身财产损失,公交车公司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需要考虑公交车公司有没有过错,即使司机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能作为公交公司的免责条件。

受害人家属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在此次事故中,受害人及其家属可要求公交公司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用、误工费进行赔偿。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当注意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类似的事实证明、住院单据、相关发票和凭证等相关文件保存好。需要索赔残疾赔偿金的,应该尽早去司法鉴定部门做伤残鉴定。只有做了伤残鉴定,才能拿到法律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

交通运输部要求4方面汲取坠湖公交教训

近年来,有太多太多令人伤心的公交车事故发生,但在悲伤的同时,我们必须从中汲取教训,以防这类事件再次发生!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印发《关于贵州安顺公交车坠入水库事件的警示通报》:

①举一反三,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

②切实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要督促公交企业密切关注驾驶员身体、心理健康状况,严禁心理不健康、身体不适应的驾驶员上岗从事营运,严禁客运车辆带病运行,加强公交车运行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③切实加强暑期旅客运输安全工作。要针对旅游出行、学生放假、职工休假等出行需求的叠加,加强长途客运班线、省际旅游包车、农村客运等重点的安全监管,严禁恶劣天气途经临崖临水山区和地质条件不良路段的客运车辆运行。水路客运要重点加强旅游船、客滚船、渡船的安全监管,严禁船舶恶劣天气条件下违章冒险航行,严禁船舶无证经营、不适航营运,严禁客运船舶超载、超员、超速、超区域航行等行为。

④切实强化汛期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协调联动,有效防范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