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贩卖毒品,2011年8月19日,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被南昌警方抓获,次日被刑拘。先后被判死刑、死缓,最终获改判无罪释放,期间他总共被羁押了3076天。
直到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高院终审,判决黄志坚无罪释放。随后他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20年6月22日,最终上诉成功。南昌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黄志坚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且被驳回了黄志坚关于涉案车辆的国家赔偿申请。
3076天,将近十年的光阴,一个人的一生有多少个十年?在这十年里,因冤假错案而被蹉跎的人生该如何挽回?在无辜入狱的日日夜夜里,备受折磨的精神该如何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从2011年8月19日被抓到2020年1月20日获释,黄志坚一共被关押了3076天,目前适用的赔偿标准为每天346.75元,故此黄志坚申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66603元。6月22日,南昌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对此予以支持。
冤假错案中,除赔偿金之外,受害人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过,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至今已有七年,但冤案造成的精神创伤如何用金钱来弥补一直是争议焦点。
《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较为笼统,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列举了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并规定赔偿金原则上以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 35% 为限,但上述规定较为原则,给予赔偿义务机关较大自由裁量空间。近年来平反冤案的国家赔偿情况显示,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普遍较低,部分冤案当事人曾公开表达不满。
本案中,黄志坚黄志坚申请称,人的自由是最宝贵的,生命有限,自由无价,其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即被作为死刑犯长期戴脚镣重点监管,饱受折磨、备受煎熬,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故提出赔偿100万元精神抚慰金。然而,南昌中院认为,从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来看,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本要求是造成严重后果,“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黄志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严重后果”的情形,但考虑到黄志坚被关押3076天,本院酌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最后,司法正义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应体现在对责任的追究上。黄志坚最终被判无罪,是迟来的司法正义,在全社会为其人生得以重启而感到欣慰的同时,也应该追问,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导致冤案生成,究竟哪些人该为黄志坚蒙冤负责?对失职、渎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肃追责, 不仅是为还钱仁风一个完整的公道,也可以查补各种漏洞,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上演,这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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