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行人来说,债券属于直接融资,相较于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一般融资成本更低。可是等到债券到期,有可能种种原因导致债券违约,债券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利息或者本金,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债券纠纷案件就是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对因发行人违反兑付本金利息的约定,要求发行人支付本息、违约金等为主要诉讼请求的案件。
2020年7月15日,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正式颁布,为债券违约处置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度严谨、指向明确的规范体系。
一、债券持有人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债券持有人在债券纠纷案件中具有人数众多且诉求利益一致的情况,如果债券持有人分别起诉,维权成本较高,而通过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共同诉讼是一项节约诉讼资源的合理途径,但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此次《会议》认可了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且还进一步明确了债券持有人有权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代表人集中起诉。
二、发行人住所地法院集中关系
在《会议》明确之前,在原告住所地进行债券违约纠纷诉讼,是债券维权的主流,但这种做法使得各地法院就同一债券的纠纷都进行了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会议》明确了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债券兑付纠纷。同时也允许双方对纠纷管辖在《募集说明书》中另行约定。
三、可以自身信用提供财产担保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需要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支付担保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此次《会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人以自身信用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还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用其自身的财产作为信用担保方式。
四、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
在债券纠纷案件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发行人为了自身的融资需求,对债券情况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会议》明确了此类情况下债券持有人的损失计算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审判决前,如果债券持有人卖出了债券,损失为买入债券的价格减去卖出债券的价格;如果债券持有人还持有债券,损失为还没有偿还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此外发行人还有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义务。
五、明确中介机构责任
会议明确了中介的责任,出台了中介机构责任制度,要求中介承担起应有的审查义务和告知义务。例如,协助发行人制作虚假、误导性信息,或者明知发行人存在上述行为而故意隐瞒的,中介将承担一定责任,而责任的承担采取的是“过罚相当”原则,没有让一定让中介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赋予了中介机构充分的抗辩权。
总得来说,会议明确了处理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债券虽不像股票,但也有着一定的风险存在,投资有风险,购券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