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7岁少女小李跟自己同学小胡相约去当地某商场吃饭,在两人上楼时,小李被一名中年男子突然用手肘撞了胸部。当时小李就觉得被撞得很疼,并且看了那名男子雷某一眼,以为是雷某不小心撞上的,但是雷某不但没有道歉反而说是小李撞的他,之后商场保安过来说可以帮忙查监控。
监控上显示小李和小胡从一家店走路出来,雷某走过店门口时突然站定,改变路线走进店里,手撞到了李爱的胸部。看完监控小李这才确定雷某确实撞了她的胸部,同时还发现雷某之前还用手臂撞了另外一名女生的胸部,查完监控后小李觉得这很可能是故意猥亵,于是决定报警。
雷某听说要报警顿时慌了,趁机跑出监控室。守在门口的小胡也跟着追了出去,因为小胡手受过伤不方便,所以在追的过程中踢倒了雷某,导致雷某受伤。民警赶到现场处理后,将雷某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雷某手臂和腿粉碎性骨折,构成了轻伤一级。
雷某出院后,小胡在家人的陪同下和雷某某一起到派出所再次接受调解,雷某要求赔偿20万元的医疗费、手术费和后续的营养费等。小胡父母表示拒绝后,小胡因有故意伤人嫌疑被刑事拘留。
小胡父亲表示,小胡是为了制止雷某逃跑,当时踢对方也是一时情急做出的举动,并没有想伤害对方,他这样的行为是属于见义勇为。难道就因为没有满足他的要求,这个案子才会变成这样嘛?
小胡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呢?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同时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并且没有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才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要知道小胡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从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刑事违法阻却事由三个方面来分析。
故意伤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在本案中小胡,踢倒雷某导致其手臂和腿粉碎性骨折,造成了轻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是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小胡在实施踢雷某的行为时,主观上是想踢倒雷某,阻止雷某继续逃跑。在正常情况下,踢倒一个正在跑动的人时,除非有意外因素介入,否则大概率不会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小胡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主要看小胡是否预见到雷某会因为意外因素的介入而导致其轻伤。如果小胡预见到了则表明其有伤害雷某的主观故意。如果没有预见到则表明其没有伤害雷某的主观故意,那么对于雷某轻伤的损害结果,小胡负有过失责任。而在我国刑法中,因为过失导致人身损害的,只有达到重伤以上结果才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最有可能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的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雷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小胡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因此小胡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还是看小胡的主观形态了。虽然我们很难判断小胡在踢雷某时到底在想什么,但是我想小胡在手受伤,又急于阻止雷某逃跑的情况下,他是没有时间和必要去计算怎么踢雷某才能踢成轻伤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