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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
2021年04月-10日 |
  “夫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在实践中经常会碰见这样的案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合伙开公司,后因为感情破裂,两人决定离婚,那么这类“夫妻公司”财产如何分割,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各种观点也迥异。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虽然登记的股东为两人,但实质上是一个集合集体,夫妻之间不构成真正意义的《公司法》上的股东关系,该类公司仅具有公司的外壳而无公司之实质,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实为以单一主体设立有限公司,势必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2人以上,并没有对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作出限制。因此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系统地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于股东并没有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作为各自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只不过是设立公司的需要,并不是要改变他们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形式,结合我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的现实国情,也难以认定夫妻双方有改变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意思表示,而且公司的股东地位,只是对外关系而言,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