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又上了热搜,只不过这次可不是因为娱乐八卦新闻,而是因为其要承担熊猫互娱投资失败而产生的20亿损失!对此,有网友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出“思聪有难老婆解散”等各种调侃评论。
自11月初王思聪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开始,这件事情的讨论便甚嚣尘上。据12月26日,普斯投资的公告表示,经过近两月,几十轮商谈,普思投资与熊猫互娱数十位投资人全部达成协议,所有投资人都得到了赔偿,熊猫互娱近20亿元巨额投资损失全部由普思投资及实控人自己承担。
看到这里,我们不禁有些疑问,为何王思聪作为熊猫互娱的股东,却要承担熊猫互娱全部的债务呢?首先,我们需要理清在公司债务清偿规则中,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股东的有限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在股东与公司人格相互分离和彼此独立的基础上,股东对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股东除按认缴出资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是不承担清偿责任的。但凡事有原则就有例外,股东在某些情形下对公司债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人格否认。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瑕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代持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王思聪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却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王思聪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其为熊猫互娱投资者提供了连带担保,导致公司债务牵涉到个人,仅仅因为“连带担保”这四个字,真是太不值了。因此,依照法律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思聪虽身为股东,却要承担公司的全部债务。
只能说,投资有风险,心者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大家,签订连带担保协议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