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想(化名)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静静(化名)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保证人王军(化名)在该借条上签署“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意见。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想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张静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想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保证人王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为保障债权能够得到清偿,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最常见的担保方式就是债务人找来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为其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当债务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拒绝偿还时,担保人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呢?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又能否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呢?
1、借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我们一般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形式。他们的一个区别主要在于连带担保是直接对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的一个偿还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担保人在这个债务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没有钱偿还的情况下,才对这个债务人的一个债务承担这个偿还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一般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
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但是,只有当事人对担保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担保人为一般担保人,除此之外的,统统推定为连带担保。
本案中,王军并没有就担保方式进行约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军对李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并且,因为当事人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王军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进行追偿?
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据《担保法》第31条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为,由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使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产生了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所以担保人追偿权诉讼时效为三年时间,超过三年担保人将无法行使其追偿权。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担保人在追偿时,追偿的范围包括如下几种: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如果需要追偿的钱,金额较大而且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障担保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