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在假期时会选择出境旅游,走出家门去看看这世界的美好。出国游让人耳目一新。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种族,让出国游充满了新奇感。但是2020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很多人的旅程产生了巨大影响,很多人不得不取消期待已久的旅程。
笔者的朋友就因为疫情的影响导致原本计划好的泰国游不得不取消。他们为这次旅程做了详细的计划,也为选择旅行社操碎了心。最后选定一家旅行社,交了四千多元的旅游费。泰国游取消后,他们找到了旅行社要求退款,却被告知只能退回一千。只是与旅行社签订一个旅游合同,就被扣三千多,旅行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笔者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2020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2、在旅游合同因为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时,旅游者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呢?
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病毒疫情的爆发具有突发性,一般公众无法预见。新冠病毒传染性很强,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后,我国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管控措施,一般公众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新冠病毒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
我国的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合同的司法解释对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旅游者不能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只能和旅行社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但是尚未发生的费用有多少事实上只有旅行社知道,很多旅行社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夸大已经发生的费用,达到少退旅游费甚至是不退旅游费的目的。
旅游者面对这种情况时应该坚决要求旅行社提供已经发生的费用的凭证。旅行社拒不提供凭证时,旅游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或者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旅行社就已经发生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旅行社仍然拒绝提供凭证或者无法提供凭证,旅行社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但是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也导致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虽然现在出国旅游花费不高,但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是应该合理运用法律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个人经济得失,还关系到所有消费者消费环境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