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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为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
2020年05月-02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五一假期已经过去一天了,你们是在享受假期还是正在加班呢?过去我们常常科普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不给加班工资怎么办,但你很可能不知道,有时候拒绝加班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员工因为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

 

案情简介

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

2018 年 5 月 13 日,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 12 万元。后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 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该 12 万元违约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

律师说法

根据该案例目前有的材料来看,这个事件的起因是,两位员工因为劳动合同要到期,公司不准备续约,于是也拒绝加班,导致公司未能按期完成产品生产和交付,对外赔偿了12万。于是,公司将这两个员工告上法庭。法官认为,这两个员工明知公司的这批货必须由他们检验后才可以出厂,但为了逼迫公司续约,拒绝加班,导致公司损失,应当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问题:1.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要求劳动者加班?2.对紧急生产任务的定义是什么?3.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这是一个关于加班的原则性规定,即对于实行普通八小时工作制的单位(非特殊生产行业),应该严格执行法定的工作时间,单位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同时,如果有安排加班的,也应该支付加班费。

但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和有关国家规定,单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受前面规定限制,即可以“强迫”员工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关于加班例外情形的规定,因为现实中有些行业非常特殊,比如是公共电力、燃气、交通等行业,一旦发生意外导致中断,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这些行业,哪怕是半夜12点,你也得起来紧急加班,解决问题。在这些行业工作的员工,你没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该案中,法官认为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时用到的两个理由是:1、这是紧急生产任务,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2、企业可以通过为劳动者安排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加班,此时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

首先,“完成一批产品检验”的日常普通工作行为,是否属于“紧急生产任务”,存在争议。其次,这个公司所在行业,是否属于劳动者无权拒绝加班的公共行业,且该加班事项是否属于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如果是,则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行为违法;如果不是,那么这个公司在要求员工加班前,有没有跟工会和员工进行协商。如果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了一致,则员工拒绝加班的行为违法;如果没有进行协商,则员工可以拒绝加班。

最后,用人单位是企业的管理及监督者,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案例中提到,这两个员工因为合同要到期,为了逼迫单位续约而“故意”不加班,对公司的损失负有一定过错。但是我们认为,即便存在劳动者要求续签合同的背景,也不应当贸然认为劳动者有恶意,而在赔偿公司损失方面倾向公司。不过这里倒是可以普及一下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1.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范围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1)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该全额赔偿损失;

(2)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3.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方式

(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按比例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次性赔偿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按月索赔无法实现,所以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请求赔偿。

综上,面对劳动纠纷时,我们不应当想当然的站在劳动者一边,也不能为了企业的不容易而偏向他。

法院或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要准确适用法律通过合理的裁判夯实公平与正义的基础,也要注意衡平劳资双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