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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到,债权人可以提前要求债务人还钱吗?
2020年05月-16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民间借贷是指不经过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做中介,直接从民间进行的资金信贷活动。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银行加紧收回贷款,提高贷款门槛。物价上涨,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诸多因素加上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缺失,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然而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到,债权人可以提前要求债务人还钱吗?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张某与楚某是多年的邻居,两人友情深厚,都把对方引为最好的闺蜜。楚某与丈夫一起经营两家企业,收入颇丰厚。一天楚某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找张某借款60万,并承诺月息1%,利息按月归还,1年之后还款。张某因为与楚某感情好加之楚某身家丰厚,房子、车子不缺。所以张某没有要求楚某提供担保,在楚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后,张某将60万转账给了楚某。

前两个月楚某依约将利息支付给张某,但从第三个月开始楚某不再支付利息。半年后张某因为家庭原因急需用钱,找到楚某表示不要利息了只要把本金还回来就好,楚某却表示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没钱还。之后楚某从原来住房搬走,也不再联系张某。

就这样拖了四个月,张某调查之后才发现楚某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楚某个人和企业大部分资产被抵押给了银行。这个情况把张某急得不行。那么,这种情况下张某可以提前向楚某主张债权吗?

律师说法

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分期支付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利息,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条款。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吗?

一般情况,双方约定履行期限的借贷合同,债权人是不能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的。但如果债务人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

1、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2、当事人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因为另一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案件中楚某拒不偿还利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之后搬离原来住房,不再联系张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楚某个人和企业大部分资产被抵押给银行。一系列的事实都足以让张某预见楚某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张某是可以向楚某提前主张债权的。

总结

现实中张某因为与楚某关系好,就没有要求楚某提供担保,也没有注意楚某是否将借来的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给张某实现债权造成了不小的麻烦。

今天,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景象伴随着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作为普通老百姓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不要碍于情面对借款约定模模糊糊,甚至连借条都没有。出具借条时要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要保留好借条、支付凭证等证据,支付时注明款项用途,有条件的一定要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要知道,风险防范做的越完备,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