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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这样做可以减少疫情损失
2020年05月-23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针对疫情与疫情措施造成的影响,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遇到的实际困难,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此次指导意见对一些因疫情原因造成的纠纷进行了指导,现在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有哪些影响到我们生活的吧。

重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这样做可以减少疫情损失

 

第一、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履行合同或合同违约的,以变更合同为主要措施,尽量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利益,慎用合同解除制度。

疫情原因导致许多合同无法履行,对许多企业都造成了损失,以此为衍生的纠纷与诉讼更是层出不穷,对于这类情况,最高法院做出的指导关键点在于:尽量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想要主张因疫情原因受到损害的企业主们一定要注意,在目前的指导思想下,疫情因素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是由合同双方合理分配承担的,所以企业主一定要合理主张诉求,要求对方承担所有责任的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第二、租金支付困难的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承租人未按时交房租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支持。

《指导(二)》中明确指出,在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情况下,承租人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及时或足额缴纳租金,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法院会本着公平原则考量当事人和他的营业情况,如果合同不是无论如何都履行不下去的情况,法院会支持变更合同,由双方共同抵抗疫情带来的冲击,对于要求承租人因交不起租金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会全部支持。

第三、线下培训合同受到疫情影响,如果可以通过线上培训、换时间培训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对变更合同给予支持,如果不能通过线下培训、换时间培训实现合同目的的,接受培训方主张解除合同要回预交的培训费,法院支持。

对于线下培训合同,《指导(二)》的主要意见还是以调解为主,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其他方法已经不可以实现合同签订时的目的时,受培训方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对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会根据培训课时和其他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以上是《指导(二)》对于一些受到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还有针对金融、破产等方面的意见,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观看完整意见思想,此次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对于存在纠纷的案件,引导纠纷双方对于疫情产生的损失,本着公平原则,一同对抗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