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张女士花33.2万元,在深圳宝安华天花园购买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随后张女士辗转多地工作,没能及时为房屋办理房产证。今年4月,张女士委托在深圳市的亲戚为这套房屋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结果意外发现房屋内有陌生人入住,原本的毛坯房也变成了精装修。里面还住了一户人家。华天花园物业管理处主任表示,只知道房屋管理费一直是现有住户在交。而有居民表示,住户不是业主,是撬开门住进去的,目前房子已涨至600万。
江先生表示,张女士持有该套房屋的正规购房合同、收费单据等证明材料,并且有当年购房经办人的相关证言。他希望和当前房屋的住户当面对话,“如果他们有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证据可以拿出来。”
后续经过多次的沟通后,事情结果已经出来了,在5月20号的时候,原房主和现住户又进行了一次协商,现住户承认了房子不是他的,但是表明房子是20万元购买的,卖方在办证期间失联,自己也是受害者,但希望原房主补偿20万元装修费。
在原房主看来,该要求完全就是不合理的,首先他们什么证据都没有,光凭口头上说是被骗买房,就开口要20万的补偿,我不去起诉就不错了,现在要补偿也可以,先这些年的房租按市场价交了,再来谈装修补偿一事。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1.双方目前都未取得房产证明,房子到底属于谁?2.如现住户所言如实,是否可以向原房主主张20万元装修补偿?
首先,据华天花园物业管理处主任黄伟强表示,如果张女士拿房产证来物业登记,就承认她是业主。之后,管理处会协调公安机关,把跟业主没有关系的人员清理出小区。不过问题在于,张女士当时买了房子就付全款了,但并没有办理房产证。现住户林先生也称,当年付了20万后,卖房者承诺帮办房产证,但之后却不知所踪。也就是说,双方现在都没有房产证,若排除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原屋主持有的购房合同只是债权并非代表产权,需要查询房屋是否有产权登记,如果没有,原房主还需办理产证后才可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子。
若该房产属于张女士所有,里面的住户就涉嫌非法占有他人房产。若达到犯罪立案的标准,该住户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产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租户近几年住在这个房子,应当支付租金的赔偿责任。
其次,若现住户林先生所言如实,该房屋是他们花了20万元买的,只不过未办理房产证卖方就失踪了。这种情况属于卖方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无所有权的房屋占有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对此,除了宣布房屋买卖无效外,一般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返还原房屋。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以不返还原房屋:(1)被出卖的房屋属于无主房屋,并且已经超过规定期限仍无人认领;(2)买受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即买受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出卖人为非房屋所有人而购买房屋。非法的房屋买卖原则上应返还房屋,但是如果非法转卖使原房屋已不存在,就要采取赔偿价金的方法处理。如果买受人是善意取得房屋,所有人只能向出卖人请求返还,再由出卖人负责追还房屋;出卖人还应向买受人退还房屋的全部价金,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买受人是恶意取得(即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为非房屋所有人而购买),所有人既可以向出卖人请求返还,也可以直接向买受人请求返还,而且房屋价金应没收归国家所有,买受人不得要求返还,同时还可以对出卖人处以罚款。
本案中,现住户在没有房产证明的情况下购买案涉房屋显然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法向原房主主张装修补偿。相反,原房主可要求现住户将房子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还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