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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举报社保为由索要公司20万“离职补偿”,被判敲诈勒索罪
2020年05月-27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王某原系深圳某公司员工。2015年12月王某离职,后以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向社保站举报,后又向该公司索要20万元作为“封口费”,经多次商谈,确定金额为10万元。

2016年5月24日中午,王某来到公司办公室,该公司总经理让王某写了个10万的收条,并在收条上写明收到钱后不再去相关部门举报公司。王某写好收条后收到了10万元现金并清点了数目,经理则趁机在办公室外报警,后王某在公司大门口被警察抓住。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王某对此表示很冤,他表明当时是讲好了协商补偿10万元,公司却让签收封口费,这是设计的套路。

员工以举报社保为由索要公司20万“离职补偿”,被判敲诈勒索罪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以检举公司未购买社保为由索要“封口费”,其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钱款的行为。其威胁、要挟的方式、内容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并不限于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要挟。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公司未购买社保为由,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检举的方式要挟公司向其个人支付10万元“封口费”。我们都知道,员工在其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一些如税收、消防、安全、社保、关税、商业贿赂等等各方面问题线索,当然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这也是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员工利用其掌握的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未合法缴纳社保等线索,以举报为威胁手段,索要更多钱财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存在争议的。这就涉及到我们常说的一个问题:以检举揭发违法行为为由“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之所以会让人产生困惑,是因为被告人采取了看似“合法”的基础,即对违法行为的“告发”。诚然,法律赋予了公民在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时,有权也有义务向国家权力机关报案或举报。但该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兼具义务属性,所以不应当作为交换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以揭发、检举为由逼取财物并非法律规定的正当利益,就会被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又恰恰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若实施敲诈勒索客观行为,则很可能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员工索要10万元封口费,已经能够构成数额巨大的法定量刑标准。

风险与建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缴纳社保是企业法定责任,是国家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未足额缴纳时将面临员工申诉被追缴并承担滞纳金的法律后果,若在未足额缴纳期间发生社保待遇,则不足部分由企业补足。若因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还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此属于从源头管控风险。

其次,劳动者应当以合法的维权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或赔偿。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关于离职补偿的规定,就你应当获取的合法离职补偿金额申明权利,甚至你可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坚持到底都没有任何问题。

最后,不论是社保坑还是被员工敲诈,企业最重要的是要学会提前管控风险,系统地梳理与重构员工关系。若遇到个案也不用着急,可联系您的法律顾问,得出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并予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