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民法典》编纂,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条。相较于之前的《民法总则》与各单行法而言,新增了600多条规定,涵盖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买卖、租赁、委托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行为,而实施这些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合同,甚至你只是在便利店里买了个包子,你也与便利店形成了一份买卖合同,受到《民法》、《合同法》的规范,“合同”无处不在。此次《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让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变化吧!
变化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在淘宝等平台购物,提交订单即为要约。
交付时间点为,商品的快递物流,收货人签收时为交付时间。服务的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载明时间为交付时间。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进入对方当事人特定系统时为交付时间。
变化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变化三: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变化四: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变化五:明确选择之债。选择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本是债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学理研究成果亦可谓汗牛充栋。《民法典》在合同编对其加以规定,填补了民事立法的空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有选择权。经催告后合理期限未选择,选择权转移到对方。
变化六:明确连带之债的涉他效力。即任一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行为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而言产生何种效力。例如,《民法典》第520条第1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变化七:完善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清偿和债务加入规则。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清偿和债务加入均涉及第三人对合同的介入,系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相关制度在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但长久以来缺乏系统性成文法规定,《民法典》弥补了该领域立法缺憾。
变化八: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增加了仲裁机构作为确认情势变更的主体。
变化九:双方任意解除权。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解除。
变化十:无权处分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上游物,他人物,未来物,共有物),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变化十一:一般保证推定。该条属于合同编的颠覆性修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原来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十二: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增加一个事由: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对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进行修改: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先诉抗辩权消灭时起算)。
变化十三:规范和保护业主权利。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变化十四: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问题突出,高利放贷现象普遍,一旦资金链断裂,造成多少民众“家破人亡”,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为此,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变化十五: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变化十六:擅自转租6个月未异议视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变化十七:规定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要求租赁合同在先,要求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在先,即双重在先,避免倒签合同。
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变化十八: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近年来,列车上“霸座”、“霸铺”频现,公交车上攻击司机强夺方向盘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惨剧,亟需法律规制。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变化十九: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变化二十:准合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因未设债权编,《民法典》在合同编项下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纳入“准合同”分编,并对二者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作出系统规定。“有法可依”以后,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作为基础的债之发生原因和重要的请求权基础,极可能被作为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奇招”,发挥制度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