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电力部门排查发现,某小区内一栋别墅存在严重用电量异常。整栋别墅的房内面积至少有200多平米,平时一直有人居住,家里空调等各种电器也一应俱全,但该户的电费每个月竟只有300元左右。上海警方检查发现,业主吴某2013年私自在电表内部加装了“节电”装置,7年来共窃电13万元左右。目前,吴某已被刑事拘留。
本案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窃电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将会被如何量刑?
在我国,财产犯罪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国库券、公债券、签发的支票、汇款单、信用卡等,也包括无形的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财物的种类繁多,形式复杂。
本案中,业主吴某私自在电表内部加装“节电”装置进行窃电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依照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5)包灯用电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6)致使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该通告还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业主吴某盗窃价格累计13万元左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将被处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将这13万平摊到这7年的每一天,差不多每天可以窃取50元的电费。但是,能够在上海住的起别墅,每天还会差这50元的电费吗?在此,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告诫广大业主,每月按时交电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而采用非法手段窃电,一旦被发现,将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