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瑞昌公安通报,2020年6月19日9时许,瑞昌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城东某公司负责人程某和员工李某被害。21日,瑞昌一出租车司机被害。三名被害者均有枪伤。
经查,李某的丈夫周庆照(男,43岁,瑞昌市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九江市公安局立即成立重大案件前线指挥部,抽调全市数百余名警力进行全力追捕。经侦查发现,周庆照作案后乘坐一辆出租车离开瑞昌城区,可能藏身在庐山西海、武宁县、永修县一带山区 。21日15时许,周庆照乘坐出租车的司机尸体在永修县草港乡路边被发现。
经过五天的连续奋战,6月23日23时许,九江警方在武宁县杨洲乡霞庄村大窝里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周庆照抓获,缴获自制枪支一把。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犯罪嫌疑人除了成立故意杀人罪外,还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庆照采用持枪杀人的方式连续杀害三人,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持枪杀人与用其他管制刀具杀人不同,因枪械品在我国是违禁物品,只有相关专业人员才可以持枪,比如说人民警察等,在没有的得到允许的情况下非法律规定的人员持枪是不允许的,故周庆照非法自制枪支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那么!问题的关键来了,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同时是否还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
在刑法上,制造的行为与持有的行为同时出现时,往往只处罚制造的行为,不再处罚持有的行为,这种处理方式称为“吸收”,即,非法制造行为吸收非法持有行为。类似的还有伪造货币行为可以吸收持有假币的行为、制造毒品的行为可以吸收持有毒品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庆照的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一个是生命法益,一个是国家对枪支管理制度法益。其行为构成:杀害朝夕相处的亲人+多人死亡,属于情节严重。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往往需要多方面考量,例如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形,但是,尽管可能存在被害人过错等情况,亦不能掩盖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周庆照理应数罪并罚,可能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