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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律师|超市员工抓小偷后非法拘禁被拘留出6.6万元和解,私力救济有限度
2020年07月-14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9日中午12点左右,昆明市盘龙区7204公路边的乐尔乐超市,一名身穿黑色卫衣的男子神色紧张地在收银台处付款,随即被收银员认出他正是前两天在店里偷窃洗发水的“老熟人”。该男子试图逃跑,但被苏某和店员们抓住。警方约一小时后接警到场,在场人员都被带往了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茨坝派出所。

令苏某等超市员工没想到的是,作为被盗窃的受害者,他们先“进去”了。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查明:3月29日“乐尔乐”超市员工苏某发现张某尊疑似在该超市盗窃,苏某便与其他员工将张某尊扣留在超市监控室一个多小时。

超市员工抓小偷后非法拘禁被拘留出6.6万元和解,私力救济有限度

 

在调查中,公安机关发现“乐尔乐”超市监控视频已被格式化删除,经公安机关恢复数据后监控视频显示,苏某、吴某天、叶某斌等人对张某尊进行殴打,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此外,苏某等人让张某尊手持“我是小偷”字样纸张进行拍照,并以赔偿被盗损失为由,强迫张某尊通过微信支付将其账户内全部780元转入超市收银账户。

4月4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苏某等4人刑事拘留,4月15日以苏某等4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

张某尊被非法拘禁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苏某家属通过律师和张某签订了刑事谅解书,代价则是赔偿张某6万6千元。

7月2日,被羁押90天的苏磊取保候审。

律师说法

总结该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1.超市员工扣留小偷在超市监控室一个多小时并进行殴打,导致面部有血迹,手臂有挫伤。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涉嫌非法拘禁。

2.超市员工没有报警,还故意删除了监控视频,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视频。通过视频证实有殴打行为,还发现超市员工强迫小偷给钱,手举“我是小偷”字样拍照。

3.超市员工通过律师与小偷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协商赔偿6.6万,不是法院判决赔偿6.6万。超市员工目前已取保候审。

4.警方已经对小偷的盗窃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对小偷进行刑事拘留。

现实社会中,小偷有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本案中,员工抓到小偷之后将其控制住,可以说是采取了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利。

但是员工把小偷关起来,殴打+侮辱长达一个小时,而且还不报警,警察来了还把监控视频删了不让警察看,是否已经超过了私力救济的限制?

非法拘禁罪是私力救济中最为常见的犯罪。如果抓到了小偷,应该将小偷送交给公安机关,而不是私自将小偷关押。《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没有对非法拘禁的给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认识不一。有的人认为,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有的人则认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旦实施,不论是瞬间性的还是持续性的,都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在审判实践中,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是不能不认真考虑的,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员工将小偷扣留在超市内一个多小时,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判三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当事人在拘禁期间对小偷有殴打或侮辱情节的,可能会加刑。但是因为对方是小偷,本身是对方有过错,所以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会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决定是否减轻处罚。

其实法律跟人情不是完全矛盾的,法律在一定限度内允许人们在情况紧急的时候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行使不超过限度的私力救济。这有利于公众在生活中遇到各种突发情况时灵活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宗旨。在实施自助行为后,行为人应立即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但当行为已经超过限度,达到了犯罪的标准,还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至于本案中,苏某家人与张某尊签订了刑事谅解书,赔偿6.6万元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抓到小偷,在控制对方后,应当立即报警,由警方进行处理,切忌不要随意拘禁、殴打对方。不过,在抓捕的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的,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拘禁中的殴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