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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资深律师:张玉环的27年,或许换不来700万
2020年08月-06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8月4日,张玉环被江西高院改判无罪,此前,他已经被羁押整整9778天,是国内公开报道中遭羁押最久的申冤者。1993年12月,时年26岁的张玉环被指控杀害同村两名男童。1995年1月,张玉环因故意杀人罪,被南昌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自此,张玉环及其亲属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九百多封的申诉书总算等来了终审判决:江西高院认为,原审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玉环的麻袋与抛尸现场麻袋存在关联,也无法证明张玉环的麻绳与本案存在关联。本案也缺乏生物样本证明张玉环手臂上的伤痕与死者抓伤有关。此外,张玉环的口供前后存在明显矛盾,因此,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存疑,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改判无罪。

张玉环案并不是个例,今年报道的张志超案、吴春红案每一件的背后都是迟到的司法正义,而其中流露出的“刑讯逼供”等诸多细节让人不寒而栗,司法的公正性也再一次受到了民众的质疑。而面对冤假错案,究竟应当如何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综上,张玉环现已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具备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此同时,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张玉环可以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约339万元。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因此,张玉环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可以获赔118多万,两项共计456万余元。参照去年判决的金哲宏案,同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入狱23年后获得无罪的金哲宏,获赔金额也仅为400余万元。目前看来,或许难以达到其律师申请的700万,但案情中的更多细节我们不得而知,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其他赔偿事由。

此次案件再次为司法公正敲响了警钟,每一次迟到的正义背后,都是一个家庭难以回到正轨的一生。赔偿金之余,涉事人员应当如何追责?张玉环口中的“刑讯逼供”是否存在?我们期待更为公开透明的答案,也期待着袒露在阳光下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