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死婴复活”这样一则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9月,许先生的妻子怀孕26周,在商丘第一人民医院保胎治疗,医生诊断为宫内感染,医生建议剖腹产,手术结束后,医院告许先生孩子无生命体征,为死胎,让许先生在胎盘死亡方案书中签 “死胎自行抱走”字样, 放弃抢救胎儿。许先生希望能将胎儿带回家,医生将胎儿装到黄色袋子里并交给许先生,在提着袋子走到医院门口时,许先生发现孩子动了一下,于是许先生赶紧赶回医院对孩子进行抢救。但是许先生抢救回来的孩子被诊断为脑瘫,许先生一家非常气愤。
在和院方的交涉中,医生承认了胎儿出生之后是有生命体征的,但体征极其微弱,生存概率很低。所以医生认为自己的诊断没有过失。但许先生不这么认为,他认为医生告知胎儿为死胎,才使得他放弃了抢救孩子的机会,是医院将孩子装到塑料袋里直接导致了孩子脑瘫。
医生没有如实告知胎儿有生命体征,隐瞒真实情况,留给许先生一家的难题是,脑瘫患儿有着严重缺陷,遗弃肯定是违法的,意味着这个家庭抚养的负担会大大加重。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将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改成了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说明医院或者其人员任何一方存在过错即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此次医疗事件中,是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促使家属放弃了对胎儿的治疗,属于医务人员的过错,医院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南昌资深律师黄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明确同意较侵权责任法中的书面同意,方式更加灵活,指向也更有针对性和确定性。此次事件中医院方在术前没有告知家属胎儿有生命体征,就让家属签了术前同意书,家属在此次事件中签署的是书面的文件,但是书面文件中直接跳过了存在的真实情况,即胎儿的生命体征状态,存在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此次也没有存在法条中所说的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所以医院方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再来看导致的结果方面,许先生认为是胎儿在密封塑料袋内严重缺氧导致脑瘫,而这正是由医院的做法造成的。而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待后续调查结论论证。在我国脑瘫病例分析中,脑瘫病例的高危因素是早产、宫内窘迫、不良妊娠、宫内感染等等。许先生的妻子是因为宫内感染而导致早产,胎儿患有脑瘫的风险也是很高的,这也许是医生认为胎儿生存概率较低的原因。
胎儿脑瘫是否因为在密封塑料袋中缺氧导致,以及胎儿原本是否健康的结论都不能轻易得出,仍需专业的医疗技术来加以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后续会影响到过错责任的大小以及院方承担责任的程度。不知真相不宜妄自推测,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不能让媒体爆料的事件情况所影响。
另外许先生的妻子当时情况严重,如继续妊娠,有出现感染性休克、败血症、脓毒血症等威胁生命情况的可能,当时医生的做法也是尽可能挽救孕妇的生命,在挽救生命方面,白衣天使是拯救人类的战士。我们仍希望此次事件医生和家属之间能够达到良好的沟通,医患双方能够按照正常的法律途径来妥善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