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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方县拖欠教师工资补贴4.7亿,南昌资深律师以案说法
2020年09月-10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今天是教师节,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先祝愿天下所有老师节日快乐。不过说到教师节快乐,有个地方的老师一点也不快乐。

 

近日,《关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拖欠教师工资补贴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在有关部门发布,国办督查室派员赴大方县进行明察暗访发现,大方县自2015年起即拖欠教师工资补贴,截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拖欠教师绩效工资、生活补贴、五险一金等费用47961万元,挪用上级拨付的教育专项经费34194万元。

此外,国办督查室还发现,大方县假借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名义,发起成立乌蒙融资平台公司违规吸纳资金,变相强制教师存款入股,截留困难学生生活补贴。

《督查通报》称,乌蒙公司控股股东为大方县财政局,通过调整股权结构设置、突出“供销信用合作”宣传等手段规避法律风险和行业监管,在无任何金融牌照、不具备开展股金服务资格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所谓“社员股金”服务业务,变相强制吸纳教师存款并许诺支付9.8%-12.8%的高息。

据《贵州日报》报道,贵州省已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大方县督促整改和开展查处工作,对大方县拖欠的教师绩效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欠缴教师的“五险一金”,确保今年9月10日前发放补缴到位;对大方县违规挪用的教育专项经费,确保年底前全部归还到位。对融资平台公司违规吸纳资金、变相强制教师存款入股、截留学生生活补贴等问题,将深入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律师说法

有人谈到大方县乌蒙供销信用合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这种违规吸纳教师存款入股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此,我国法律有着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是“同时具备”的关系,即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构成。

因为此次大方县乌蒙供销信用合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无任何金融牌照、不具备开展股金服务资格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所谓“社员股金”服务业务,变相强制吸纳教师存款并许诺支付9.8%-12.8%的高息,符合第一个构成要件,但是公开宣传以及承诺给予回报等构成要件还有待后续调查。

但是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此次大方县乌蒙供销信用合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向特定的教师群体吸收资金,不符合此罪的第四个构成要件,因必须同时符合四个要件才成立才符合此罪犯罪构成,故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针对对大方县违规挪用的教育专项经费,截留学生生活补贴等行为,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律师认为,其行为人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大方县挪用上级拨付的教育专项经费34194万元,其直接责任人挪用的是上级机关拨付给教育行业的专项资金,如果挪用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