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四年前天降铁球砸死女婴的事情吗?2016年11月11日上午,四川遂宁的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时,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婴儿被铁球砸中,满脸是血,失去知觉,没有哭声,昏迷不醒。随后,婴儿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但是,当天晚上8时许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事发后,李女士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线索,希望能找到高空抛物者,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仍无任何线索。
同时,警方介入调查。他们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对事发地点的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对7户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因久久未能找到抛物者,李女士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铁球砸中婴儿致死所造成的损失。
2020年8月24日,时隔近4年,该案终于宣判。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此案涉及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责任问题,本案存在两大焦点:
第一、加害人的范围的确定
紫薇苑小区是开放式的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所以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情况,存在客观条件上的实行不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承担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因为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基于公平责任,按照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该案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事件,具有偶然性,所以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
关于法律适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头顶上的安全”,明确禁止高空抛物,强调只有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提下才适用“共同补偿”,适用公平责任。即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业主之外,其余不能证明的业主,同时又存在具有实施行为可能性的业主给予补偿。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南昌资深律师黄律师认为,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但是法律为了保护受害者,平衡各方利益,让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是一种抚慰受害者的方式,又是一种警示。目的是告诫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不要危害他人的利益。
那么如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公平责任如何分配呢?适用民法典的共同补偿原则,综合考虑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因素,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公平责任的意义,有些侵权人为了逃避责任不承认自己的行为、害怕承担责任,但是已经给受害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条件下,法律基于公平责任,在高空抛物的案件中让可能实施行为的人赔偿,不失为一种解决此类社会矛盾新的方式,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