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伤寒杂病论”爆料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员工需要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并且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该公司有员工表示作为公司员工,可能个人看法不一样,这是两厢情愿的,觉得适合我并认可的话,可以签字,这个是自愿的。
通过查询该公司资质可知,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登记于四川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钒钛矿烧结、钒钛矿冶炼等
那么对此,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南昌资深律师杨律师认为:
首先,从申请书的签订是否自愿来看,该公司声称让员工本着自愿的原则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但是假如员工不签这个申请书会遭到差别对待的话,那么显然没有做到尊重员工的自我选择,可以说是不自愿的,违背了双方的意思表示,不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签订的。这个申请书就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那么其中不合理的要求对于员工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
其次假定这个自愿奋斗者协议是该公司和员工自愿签订的,就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这个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呢?
第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法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可以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
该公司规定需要员工自愿加班,如果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这是可以的,但是要求员工放弃带薪休假并且放弃加班费,这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员工在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作为回报,法律保障公民的这种合法权利。
第二,从申请书的内容来看,该公司的淘汰员工的规定,必须要通过法定的程序纳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且要详细、明确、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单单一句“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就可以轻易概括的,要制定出一套明确的考核标准,保证制度的实用性。
第三、该申请书规定让员工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保证公民基本的诉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之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可以采取和用人单位协商和解的方式,公司的申请书让员工提前承诺放弃这些诉权,这个内容显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