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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磊退出与孟非合作公司,南昌股权律师盘点4种股东退出方式
2020年09月-17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9月11日,明星黄磊退出南京黄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出前持股45%。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法定代表人为吕晓丽,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孟非为执行董事。

企查查股权穿透图显示,该公司由重庆西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控股,而后者则为“孟非的小面”关联公司——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此前,孟非的小面的经营状态爆出即将关店的消息,黄磊此次退出经营不知是察觉到了公司目前的态势不好,还是说其有新的打算。

明星开公司,本身带有名人效应,但是热度只是一时的,毕竟会消散,只有诚恳地去经营才是王道。经营好了自然是皆大欢喜,经营不好无外乎人走茶凉,曲罢收场。但是这个收场对于企业而言,须得提前约定好,开公司之前,就规定好股东退出的方式与程序,以便公司更好地“换血”。

那么股东退出的方式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南昌股权律师为大家专业盘点。

第一种方式是股权转让,即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完成从股东到非股东角色的转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事情,股权转让应该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是相当于内部人员,可以直接转让。

但是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具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其他人,就要内部股东购买。所以受让方在合乎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股权的。这种股东退出的方式也是最普遍的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公司减资,就是指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公司首先减少注册资本,然后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这种方式有一个好处是不用另外去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得以实施的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的。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第三种方式是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

第四种方式是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后一种方式是破产清算退出,《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

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这也可以算是一种外力迫使退出,是企业走到山穷水尽时,为了避免争端的一种退出方式。

在开公司之前,就要未雨绸缪,咨询相关专业机构,规定好合适的退出机制,只有这样,企业日后成员的退出才不会无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