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四川资中,某公司用硬币支付离职员工张女士6074元赔偿金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当事人张女士在医学美容公司离职之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赔偿金,可是当张女士领取赔偿金时,发现现金竟是公司的员工用三轮车拖来的。
公司用两个医疗废物桶装的硬币,一个装了1/3不到,一个1/2不到,全是一角的,公司还让她“一角一角地数”。张女士认为公司这一行为涉嫌侮辱。公司负责人则表示硬币是专门去银行兑换的,是合法流通的货币,跑了很多银行才凑齐,称张女士不清点则视为放弃。
有人说公司此行为涉嫌侮辱罪?其实不然,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南昌资深律师黄律师认为:侮辱和侮辱罪是有着严格区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此事件中公司并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公然败坏张女士的名誉,更谈不上情节严重,所以是不构成侮辱罪的。
再来从民法的角度看,民法中的侮辱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公司是以国家通用的货币进行赔偿,倒不是侵害张女士名誉权的侮辱行为。这也不是为公司辩解,毕竟这家公司对待离职员工的行为,一点都不大气,明显在为难已离职员工。
该公司用硬币支付补偿金,不涉及侮辱,倒是可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直接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和社会正义;该原则包含了其他的民法原则,甚至被认为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唯一原则;它孕育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它使民法富有弹性,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法官获得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原则之特征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它是概括的、抽象的、无色透明的。它所涵盖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其他一般条款。它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
那为什么说这个公司用硬币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呢?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或者裁判义务时,应当根据义务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提供必要帮助。
也就是说,这个公司在发放补偿金的时候,并没有按照正常交易习惯去把钱到给张女士的账户中,而是特意去银行换了两桶硬币,让张女士自己去数,还不同意张女士拿到银行去清点。这这个做法显然是不够大气的,违背常理,违背了正常的交易习惯,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对这个公司的做法如此气愤了。
那么,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张女士可以怎么做呢?有人提议张女士可以考虑收下,但是要求公司支付因清点硬币而造成的损失,比如误工费。
最重要的一点是,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属于违法,诚信原则是大家都必须去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