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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案宣判,南昌资深律师以案说法
2020年09月-22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李心草坠江死亡案9月21日上午在云南昆明依法公开宣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2020年9月1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审理。此前网上流传的李心草坠江前被人扇耳光、搂抱等视频,引起了广泛关注。此次庭审也通过证据还原了真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秉乾与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会。罗秉乾在案发当晚多次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在李心草出现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等一般醉酒状况后,罗秉乾对李心草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尽到了一定的照管、帮助义务。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异常状况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

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另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亲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2019年10月22日,昆明警方对罗秉乾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8月12日,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罗秉乾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我们看到昆明警方最初是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为什么检方提起公诉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南昌资深律师李广表示,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是个人身体隐私权,此案检察院通过对公共场所视频的调查之后发现,虽然罗秉乾有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的举动,但是没有隐私部位的接触行为,所以没有认定为猥亵行为。

之后罗秉乾打李心草耳光虽然是在公众场合下看似对被害人有当众侮辱的行为,但是根据其本人陈述以及其他两名在场李某某昊和任某燊陈述,其主观意愿是帮助李心草醒酒,而不是侮辱李心草。

综上所述,罗秉乾的行为是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的。

罗秉乾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主观方面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里面的过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而从客观方面来看,要求确实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和结果。

罗秉乾作为一个是此次聚会的发起者与组织者,在聚会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饮酒也是罗秉乾提议的,李心草饮酒后出现严重醉酒的异常行为时,作为聚会主导者以及同桌饮酒的人,罗秉乾有注意义务,而在李心草醉酒后,第四次走出酒吧想要跳江,此时的罗秉乾对李心草的行为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应该有所预见,且李某某提出了拨打120将李心草送医,还有求助警察这些合理建议的时候,罗秉乾均未采纳。由于罗秉乾当时主观上过于自信,其未给李心草有效保护,且发生了李心草死亡的后果。罗秉乾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罗秉乾所采取的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和打李心草耳光的行为,检方认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饮酒过程中一个共饮者对同伴的保护责任和义务,这也是罗秉乾未尽到合理义务的表现。

共同饮酒的还有李某某昊和任某燊,他们为什么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根据网络流传的视频来看,任某燊和李某某昊当天并没有对李心草做出一些不适当的行为,而是对李心草采取了一定的照看和救助。所以任某燊和李某某昊责任相对轻微,这两个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同时给大家提个醒:共同饮酒时有人出意外 ,同饮者是要承担责任的

在聚会中,劝他人饮酒,导致他人饮酒过量,造成醉酒者发生意外致伤或者致死的结果时,劝酒者和同桌饮酒者都可能承担责任。

聚会饮酒的过程中,醉酒者与其他同饮者之间就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对于醉酒后发生的意外,醉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主要责任,组织者和同饮者也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人醉酒后,其他的没有醉酒的人就应当保持高度的清醒状态,应当履行对别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义务,那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