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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1年04月-06日 |
该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在实务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无论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都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据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构成劳务关系。如果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则不能属于工伤,只能按照《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观点二: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区别看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构成劳动关系。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构成劳动关系。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据此,上述法律法规仅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处理。部分学者认为,若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时,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下,应当适用劳动关系处理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