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前华北DC高级经理兼天津配送仓经理及华北大区总监兼天津2C发货仓运营经理蒋飞伙同员工童庆林将公司出售的废旧纸箱(价值人民币684000元)占为己有、收受贿赂(人民币279042元)并向行贿人索要宝马车(价值人民币429000元)一辆的消息在三只松鼠引起不小的动荡,也引起了不少网友围观,更有网友按照倒卖期间纸厂收购价推算,蒋飞倒卖的废旧纸箱高达100万斤,让人惊呼不已!
三只松鼠此次揪出如此中饱私囊的“硕鼠”让人大快人心,但还会不会有其他“大鼠”“小鼠”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是“鼠患”在很多公司发展过程中却时有发生。
从三只松鼠“硕鼠”,看公司高管的法律义务!
我们常常会提到“董监高”,这里的“高”就是指公司高管,具体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如CEO、CFO、COO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管的法律义务也就是在法律规定下,公司高管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也就是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事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类义务:
1.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
2.勤勉义务。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诚信原则,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应表现
3.善管义务。简而言之就是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善良管理义务,高级管理对于公司并不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但是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如总经理是可以组建一个管理团队,对公司进行有效管理的,此时其应合理谨慎并尽力地管理公司事务。
如何预防“硕鼠”的出现?开展“灭鼠”行动!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身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对于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刑法》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犯罪的主要规定,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涉及的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职权挪用资金为他用或者侵吞公司财产涉及的职务犯罪;在对外交易过程中实施的合同诈骗罪等。
2.公司主要负责人应转变经营观念。随着现代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公司的领军人物,需要提高自身素养,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同时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内部管理。
3.建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问责机制。建立问责机制一方面起到预防警示的作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另一方面加大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公司章程,甚至违法犯罪的成本和代价,并且有利于问责处理方式的透明化。
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公司而言,处理已爆发的问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具有潜在风险而不自知,比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一些不当行为给公司发展埋下的地雷。要想科学地预防和处理各种潜在风险,首先就必须知道风险的所在,聘请专业的人员,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就能够尽可能帮助公司排除法律风险,揪出隐藏在深处的“硕鼠”,并且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预警机制,定期从公司内外部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体检”,从而有效降低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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