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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提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0年04月-26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股东出资认缴制度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确立了完全认缴制的资本制度,出资制度的改变带来了股东出资责任制度上的新变化。总体上,《公司法》采取认缴资本制,对股东的出资期限等并无限制,股东的出资方式具体由公司的章程规定。除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要求实缴注册资本,其他公司股东皆可分期出资,无出资期限要求。例如,现在有个A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为100万元,股东可以约定出资期限在10年之后、20年之后、甚至是30年之后,也就是说现在没钱也可以创业,符合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背景。

但如果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但公司已经欠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了。此时,公司债权人是否可以找到那个尚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且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去提前承担出资义务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提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是不可以的,如果可以随意要求出资期限提前到期,那么认缴制度将毫无意义。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从文义来看,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判断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其认缴承诺而言的,若股东未违背认缴承诺,就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债权人自然无权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当然不能认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股东不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能否被加速到期?

根据《破产法》第35条,另一个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出资期限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被突破:

1、公司已经被受理了破产申请,因股东出资期限不能长于公司存亡期限。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尚未履行完毕出资的股东去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注意,此时股东出资是给到A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作为A公司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2、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时候。

这两条规定的法理在于,公司破产或者强制清算后将终止存在,不可能再根据原定期限请求股东履行。因此,如果公司不能要求股东提前缴付出资,则股东将逃避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并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对于公司股东而言,虽然章程规定了明确的出资期限,但是由于出资义务的对象是公司,因此,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不能超过公司的存续期限,所以,一旦公司破产或者强制清算,则视为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至,即加速到期。

2019年,《九民纪要》新增两种规定: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例如,A公司约定股东出资期限于2019年9月1日届满,2019年7月1日,甲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但债权人B已经起诉A公司要求偿还债务。起诉后人民法院发现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若A公司在7月1日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是不申请破产的话,债权人B可以要求甲股东提前在7月1日履行完毕出资义务。这种情形约等于A公司已经破产了。注意,与公司破产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相比,此时A公司并没有被受理破产申请,也没有被指定管理人,甲股东出资期限提前到期是把钱直接给债权人B去对特定债权做补充赔偿。

2.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例如,A公司的甲股东出资期限即将届满,但其通过与其他股东商量,以股东会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把自己的出资期限往后挪了十年,这种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有害于公司的责任财产,会损害到A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该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甲在出资期限届满之日履行完毕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