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之龙岭迷窟》的热播,使得大IP《鬼吹灯》系列又一次掀起了热潮。4月27日,《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的律师发文称天下霸唱起诉青岛出版社一案结案。2015年天下霸唱曾表示着手《鬼吹灯》的修改工作,几日后青岛出版社就开始预售《鬼吹灯》,并以“最新修订版”为名号进行宣传。天下霸唱发现这一版未经自己同意修改了书中内容。法院判决出版社侵害了作者的修改权,且有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下霸唱的胜诉得到了许多观众的支持,然而,你们是否知道,他曾经因为写《鬼吹灯》系列书籍而两次被起诉侵权《鬼吹灯》呢?
这两起案件分别是“天下霸唱《摸金校尉》被诉侵犯《鬼吹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以下称摸金校尉案)以及“天下霸唱《鬼吹灯之牧野诡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鬼吹灯’标识案”(以下称牧野诡事案)。天下霸唱的《鬼吹灯》系列一共有八部,其中并不包含其后来所写的《牧野诡事》,但是《牧野诡事》在宣传的时候却自称是“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引起了《鬼吹灯》版权所有者玄霆公司的不满,遂将原作者天下霸唱及其所在公司以及网络播放平台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名义告上了法庭。而《摸金校尉》则因天下霸唱利用《鬼吹灯》小说中的相同人名进行续写创作而被起点中文网以“作者转让著作权后不能再就相同主人公创作类似题材的作品”为由起诉。
牧野诡事经过一审二审,网络播放平台以不正当竞争的罪名赔偿150万元,而天下霸唱及其公司需要赔偿玄霆公司110万元人民币,摸金校尉案虽不构成侵权,但因构成虚假宣传,被判赔偿90万元。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中主要存在个问题:1.《鬼吹灯》著作权属于谁?为何天下霸唱身为原作者却被判侵权?2.作者转让著作财产权之后,是否可以主张侵权?
首先,针对《鬼吹灯》著作权归属的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作者和著作权人是同一实体。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著作权根据内容的性质可以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人格高度相关,包括: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作者可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什么方式署名等;3.修改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修改作品的内容、语句、字词等;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可以被全部或部分转让。
2006年4月,玄霆公司与张牧野(天下霸唱)就小说《鬼吹灯》签署协议书,张牧野将该小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独家授予玄霆公司,并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履行完毕后,张牧野不得使用其本名、笔名或其中任何一个以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创作作品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
根据该协议,“鬼吹灯”这三个字的所有权归属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果天下霸唱想要用“鬼吹灯”再创作,则需要向玄霆公司取得授权后才可进行。天下霸唱未经许可擅自授权他人使用“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为涉案网剧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网剧由《鬼吹灯》系列小说改编而来,侵犯了玄霆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特有名称的相关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为何转让了著作财产权的天下霸唱还可以起诉出版社呢?青岛出版社对《鬼吹灯》的修改达394处,属于未经作者授权且大多是对于原作的较大修改,并且出版社也无法提供其作出上述改动的合理依据。本案重点在于:即便出版社编辑认为作品存在文字性错误,也应当征得作者同意来修改;
当然,本案中修改内容散落在8册图书中,整体并没有达到歪曲、篡改原作的程度,此举虽侵犯了作者修改权,但并未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青岛出版社在宣传时采用“最新修订版”的表述,会让读者产生误认,而其称“足本无删节”与小说部分内容被删改的事实不符,故构成虚假宣传。
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无法被转让,仍然属于天下霸唱所有。因此,天下霸唱有权对此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