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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
2020年06月-24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年,刘某、陈某、李某、易某、周某、洪某、郭某、常某共同出资设立某混凝土公司,刘某占股30%,其他七个股东占股70%。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刘某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后公司的股东刘某与其他股东的经营理念发生分歧,而且因为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的经营几乎陷入了停滞。

公司能否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

 

公司股东为了达成一致意见,进行了多次磋商,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17年3月,公司除刘某以外的所有股东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决定:“解除刘某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职位,由公司股东郭某出任新的执行董事兼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公司没有主张刘某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1月,公司除刘某以外的其他所有股东,以公司股东和公司为原告,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要求:

(1)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

(2)刘某归还公司的公章。

【律师说法】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一、二、三、四、五条仅规定股东、董事、监事,有权提起决议效力之诉的类型是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未规定确认之诉。所以,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不是法定的公司决议之诉的类型,法院一般会以缺少诉的利益为由驳回。

公司决议已经做出的决议,在无人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之诉时,即视为该决议无争议。但在股东之间确实对于公司决议的效力有争议的、有诉的利益的,股东提出确认决议有效之诉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也属于受理的范围。但公司不能成为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之诉的主体。

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如一方股东不认可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或股东之间就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则认可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一方股东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本案中,混凝土公司除刘某以外的其他股东于2017年3月召开股东会时没有通知刘某参加,刘某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不予认可。刘某认为公司章程对于公章的保管没有规定,自己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保管公章是合理合法的。由于股东会决议效力未明确,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导致混凝土公司长期经营困难。

本案中这种情况,属于受理的范围。但本案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都不适格。在庭审中,原告方撤回了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将本案案由定性为公章证照返还之诉。对于要求刘某返还公章的诉讼请求,由于刘某仍然是混凝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章应由其保管。关于公章保管的问题,双方应通过公司相关机构行使相应的职权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