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常有公司的奇葩规定引发热议,有的饭馆对顾客提供跪式服务,有的团建强迫员工互扇耳光。无不暴露了价值观的扭曲、文化的粗鄙及人文情怀的匮乏;视为企业文化,恰恰是没有文化素质的表现。近日,因业绩不佳,悟空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7名员工被罚吃“死神辣条”,其中一女性员工刘小雪吃下后胃部剧痛,随后倒地被送医。
据悉,“业绩不佳接受惩罚”是该公司的“传统”,事发当天的惩罚选项包括喝1.5升矿泉水或吃“死神辣条”。媒体调查发现,该辣条为三无产品,所有相关信息都是假的,却在网上销售火爆。现在,吃辣条在身体上的后遗症还难以鉴定,7人中食用后身体反应最强烈的刘小雪,还面临着和公司的劳动纠纷,在她看来,公司强行要求自己“主动离职”,也是死神辣条引起的连锁反应。对此该公司回应,刘小雪业绩不佳、“自愿离职”,但刘小雪称“离职协议是人力逼我签的”。
首先,不管是羞辱式还是体罚式的处罚,都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如果本案中,员工陈述属实,该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也应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除行政处罚外,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员工是被公司罚吃辣条而进医院,那么,是否构成工伤呢?如果符合“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则可以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如果公司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员工所吃“死神辣条”为三无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员工可以向商家或者是生产厂家索赔。
针对刘女士所说的,公司强迫她签离职协议一事。如果确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是受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等情形订立合同,刘小雪可以在后续劳动仲裁中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就该协议的效力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无效。
最后,优秀的企业文化,应当展现扎实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道德风貌,引导员工积极向上,崇尚现代文明;而不是用各种奇葩方式,踩踏员工人格尊严,侵害员工的正当权益。
对这样屡骂屡现的“奇葩处罚”,显然有必要出现一例依法处理一例。如果那些教训摆在那,仍没法震慑住很多“后来人”,那这些企业负责人或许该先吃口“死神辣条”冷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