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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资深律师:员工被罚“裸奔”,除了企业还有哪些人涉嫌犯罪
2020年09月-02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8月31日,在长沙华海3c广场,五名男子在街头被罚"裸奔",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容市貌,也对文明城市的创建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五名男子的行为被拍摄成视频发到网上,引起了广泛热议。

视频中,这五名男子在烈日下奔跑,从身后看未着衣物,他们用布遮挡住隐私部位。另一张网传照片显示,两名穿着蓝色短袖工作制服的男子,站在几名“裸奔”男前方说些什么,照片中能看到华海3c的地标建筑。

视频下有网友评论称这五名男子由于没完成业绩,被罚裸奔。在报讯上一些商场经营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31日中午的确有多名男子没有穿衣服围着广场奔跑,但这些人不像本商城的经营户,像旁边写字楼的企业员工。

华海3c广场物业公司,一名黄姓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发现这一行为后,立即对其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劝离了相关人员。”关于这群裸奔的男子是哪里的人员,因何原因在此奔跑,黄姓工作人员表示正在了解中。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了解过程中。

律师说法

首先裸奔是不构成犯罪行为的,但是此种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名男子的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且有违社会风气,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关组织者及实施者均处治安拘留等的治安处罚。

其次公司的做法可能造成名誉侵权,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此处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企业虽然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管理或者处罚,但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和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像这种未完成业绩让员工裸奔的行为,从民法上来说,是侵犯员工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当中的侮辱行为,已经侵害了员工的名誉权,我国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还需要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综上,被罚裸奔的员工有权以自己的名誉权受侵害为由,以公司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录制裸奔视频进行网络传播也可能涉嫌犯罪,有人对裸奔录制视频进行网络传播的,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因为拍摄视频者的行为是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的,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且"裸奔"视频本身具有淫秽物品的可能性,其外在形式也是录音录像。如法院认定拍摄视频者具有传播物品罪的故意,那么相关责任人也应受到相应处罚。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猥亵他人的行为,相关责任人还有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五名男子属于他人的范畴,如果他们能证明自己因未完成业绩而被迫在公共场所裸奔,且在这过程中受到了强制猥亵,那么相关责任人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小编想提醒大家的是: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录制他人视频的时候要注意此行为可能会侵权,而且当咱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使用法律武器,也可以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自己更好地维权哦。